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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11月18日 星期一

細究:行淫婦人與丟石頭那段經文,或許不是你所想的那樣

A Deeper Look at the Verses About Stoning the Woman Taken in Adultery


這陣子在吵性別相關議題,有一位弟兄寫了一篇曝光度蠻高的文章:我們可以丟石頭嗎?......
相信基督徒大都很熟悉「丟石頭」這段經文,在性別議題的辯論中,這段經文更是常被提起,作為人們探究耶穌如何面對淫亂(或更廣泛的罪)的依據。但本人心裡慢慢起了疙瘩,因為覺得這段經文似乎是被胡亂的引用。這段經文真的就是我想的這麼回事嗎?本人研經後覺得,這段經文值得每個基督徒重新細細探究。



1. 經文

約翰福音8:3~11 
3 文士和法利賽人帶著一個行淫時被拿的婦人來,叫她站在當中, 4 就對耶穌說:「夫子,這婦人是正行淫之時被拿的。 5 摩西在律法上吩咐我們把這樣的婦人用石頭打死。你說該把她怎麼樣呢?」 6 他們說這話,乃試探耶穌,要得著告他的把柄。耶穌卻彎著腰,用指頭在地上畫字。 7 他們還是不住地問他,耶穌就直起腰來,對他們說:「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,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。」 8 於是又彎著腰,用指頭在地上畫字。9 他們聽見這話,就從老到少,一個一個地都出去了,只剩下耶穌一人,還有那婦人仍然站在當中。 10 耶穌就直起腰來,對她說:「婦人,那些人在哪裡呢?沒有人定你的罪嗎?」 11 她說:「主啊,沒有。」耶穌說:「我也不定你的罪。去吧,從此不要再犯罪了!」 
申命記22:22~24 
「若遇見人與有丈夫的婦人行淫,就要將姦夫淫婦一併治死。這樣,就把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。 」 
「若有處女已經許配丈夫,有人在城裡遇見她,與她行淫,你們就要把這二人帶到本城門,用石頭打死─女子是因為雖在城裡卻沒有喊叫;男子是因為玷污別人的妻。這樣,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。」 

 

申命記或利未記、出埃及記還有其他相關律法條文就不一一列出。

有資料顯示約翰福音8:3~11這段經文並不存在於最早期可靠的聖經抄本,很可能是較晚期加進去的。當然,一段經文能夠存續到今天被認可的聖經,代表它在真理上並無牴觸,以及神的允許;然而如此這段故事就比較可能並非使徒約翰第一手所見,所以我們在研經的角度應該更偏向於理解其寓意,而不應該從有限的經文裡過度揣測劇情。







2. 此事件的重點為何?

為何文士和法利賽人要將行淫的婦人抓來問耶穌?其實經文已經寫得清楚,「他們說這話,乃試探耶穌,要得著告他的把柄。」他們抓到一個行淫的婦女,見獵心喜,藉機故意出個難題要讓耶穌說錯話。

一般認為他們設局,想使耶穌陷入的兩難是這樣:猶太人當時處於羅馬政府統治,而羅馬政府不允許私刑,也就是說猶太人不能擅自執行死刑(這點在本文第3點詳細討論)若耶穌說可以丟石頭,那就是違背羅馬政府,若說不行丟石頭,那他們就可以說耶穌不支持摩西律法。

由律法的細節,可得出以下問題:
  • 一定要用石頭打死?
    根據申命記22章,有提到處女已許配丈夫(未正式結婚),行淫,男女一起用石頭打死,其他的狀況並沒有明確規定用甚麼方式的死刑。
    我們不知道這個婦人是已經結婚、或只是「處女已經許配丈夫」。

  • 只有女人被抓來?那個男人呢?
    符合律法規定是行淫的雙方都要一併處死,這邊卻只有女人被抓來。

  • 帶到耶穌面前訊問? 
    耶穌在聖殿裡講道的時候,一群人闖進來打斷,逼他回答一個陷阱題...這顯然不是一個具有公權力的審判場合。第一,耶穌只是一介草民,不是長老、審判官。第二,地點不對,審判應該要在「城門」 [1]。第三,
    摩西律法的刑罰,一定是需要經過政府單位合理審判後執行[3],不是私下解決,也不是這些法利賽人隨便說說就決定,在現代社會也是如此,這是法治精神。

  • 見證人呢?
    似乎沒有提到證人,卻只是文士法利賽人把婦人抓來。在審判過程中,見證人是必須的要素。
    申19:15 「人無論犯甚麼罪、作甚麼惡,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,總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,纔可定案。」、申17:7「見證人要先下手,然後眾民也下手將他治死。這樣,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。[2]

  • 實行死刑的權柄?
    猶太人理論上是不能擅自執行死刑的,因為當時他們是處於羅馬政府的統治。他們處心積慮地要殺死耶穌時,還必須要經由羅馬人的手,就是很清楚的例子:
    彼拉多說:「你們自己帶他去,按著你們的律法審問他吧。」猶太人說:「我們沒有殺人的權柄。」(約翰福音18:31 )

     


以上種種線索都一再顯出,法利賽人他們只是來亂的,完全不是秉公依法行事,也不是真心要處理淫亂的事,更不是來虛心求教,他們只是把這女人當成一個工具來試探耶穌。

結論是,此事件最大的重點是「耶穌怎樣回答了法利賽人的試探」,但是我們卻容易誤把重點放在後半段「耶穌如何面對罪犯」。


3. 石刑的意義


石刑 Stoning
石刑的意義,參考網路資源[4]後整理如下二點:
1) 由社群的眾民執行,沒有特定一個人直接造成人犯的死亡,有如「行刑隊槍決」的方法。
2) 比其他方式更有殺一儆百的效果。

申命記13:11 也明確提到眾人一起用石頭打,意義在於警戒眾人,「以色列眾人都要聽見害怕,就不敢在你們中間再行這樣的惡了。」

所以,丟石頭應當是一種公權力的刑罰,不是一種鄉民的正義、義憤填膺發洩的私刑。

某A指責某B的行為是錯的,我們說某A是「丟石頭的人」,這是不恰當的比喻,因為那是個人行動,而非公權力的審判。換個角度說,一個人丟石頭確實可能是出於個人仇恨、報復或惡意,但我們也不應當把這種情況與公權力的「石刑」互相混淆。

再者,如果出聲指責的那人並非出於個人仇恨與惡意,而是出於愛心,那麼似乎就更不適合比喻為丟石頭了。那麼如果是教會集體、公開的指責呢?似乎比較可以比喻為丟石頭,但讓我們先繼續看下去。


4. 經典名句的真義?

耶穌說「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,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。」這句經典名言的真正意義是甚麼呢?

我猜很多人如果只是道聽塗說,沒有真正仔細看這段經文,會以為這段經文情境是婦人被捉姦在床,狼狽的被抓來甩在地上,眾人吆喝之下正義的鄉民們跑來團團包圍,撿了石頭摩拳擦掌的準備要替天行道了!但這時候耶穌英雄般的出現,運用智慧拯救了婦人!這完全是錯誤的想像。

正確的情境是,耶穌在聖殿講道,法利賽人闖進來叫囂。在場的眾人多數是來聽道的會眾,根本不是拿著石頭準備打人的鄉民。本文第2大點也已經分析過,這完全不是一個符合律法審判的場合。所以,耶穌說「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,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。」顯然也不是作出判決,看看有誰最後留下來,就一起用石頭打婦人,並不是。耶穌說這句話,是以智慧在回應法利賽人的惡意刁難。

我們先來回憶其他時候,耶穌被試探時是怎麼回應的。他們問耶穌「納稅給凱撒可以不可以?」耶穌回答「凱撒的物當歸給凱撒,神的物當歸給神。」 他們問耶穌「休妻可不可以?」(可10:2)、「安息日治病,可以不可以?」(路14:3)  耶穌都不是正面回答是與否,而是向他們解釋這些律法背後真正的意義。

行淫婦人這邊的回答,也是一樣的道理,耶穌的重點不在於到底要不要用石頭打婦人,而是指出律法與刑罰真正的意涵,是在令人知罪、阻止人犯罪,耶穌用這句話提醒法利賽人,你們都是有罪的,要是真的算起帳來,你們也逃不過刑罰。而眾人的反應是一個一個的都出去了,應該是因為都承認這一點,自己是有罪的。


梁康民《如何明白聖經?(十二)》[5]一文中提出另一種角度,但其實也是殊途同歸,提供各位參考。文中指出,根據申17:7「見證人要先下手」,耶穌這句話就是在針對假見證。

「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(作假見證),是真的見證人,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。」

首先,當我們看到這群人聽完的反應是一個一個走了,我們可以得知他們之中應該沒有誰是真的見證了這個婦人行淫,所以都不敢回應,否則就是「作假見證」。再者,婦人行淫,依照法律行淫該當定罪,但是「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」的精神更是在於「不可陷害人」,就算是拿真的見證但心存惡意陷害人,也是這條誡命所要指責的。這些人看似很守律法,但其實是拿律法當成自己的工具,設計一個圈套要陷害耶穌。更甚者,這女人被當成一個陷害別人的工具,被拿來當眾羞辱,也顯示出法利賽人忽略了「公義、憐憫、信實」等更高的原則,如同耶穌在馬太福音23章「六禍」所提到的那樣。這就是耶穌這句經典名言的深刻意涵。



5. 耶穌也不定罪,大家回家沒事了?

耶穌最後對婦人說「我也不定你的罪」。有人會說,你看耶穌對罪如此寬容,我們也一樣不要定別人的罪!這樣的說法對嗎?

注意,耶穌說:「我也不定你的罪」,下一句是「去吧,從此不要再犯罪了!」耶穌明確的指出「你犯罪了」,「我不定你的罪」意思是耶穌願意「饒恕」你的罪,是對罪暫時的寬容。如果今天上帝真的定罪了,請問你我還能活著在這邊吵吵鬧鬧嗎?每個人都早已滅亡了。我們之所以暫且沒有刑罰臨到,是神給我們充分的機會改過自新,顯出神的慈愛與憐憫。悔改的先決條件就是知罪、認罪,所以憑著愛心指出罪也是應當的。

羅2:4 還是你藐視他豐富的恩慈、寬容、忍耐,不曉得他的恩慈是領你悔改呢?
羅6:1 我們可以仍在罪中、叫恩典顯多嗎?



6. 結論

通常一般人對這段經文抓到的重點大概是「我們每個人都有罪,所以誰都沒資格拿石頭打別人。」這樣的解釋基本上是對的,但常常被拿來曲解亂用。如果有人出於惡意指責別人犯罪,這是神不喜悅的,但如果有人拿這段經文來錯誤的宣傳耶穌不責備淫行,說大家都不要指出別人的罪,這完全是錯誤的。

例如最近社會上的性別議題,就常常有人引用這段故事,假如某A說XXX行為是不好的,是罪惡! 某B反駁: 你也有罪,所以你沒資格「丟石頭」!你看耶穌也不定罪人,閉嘴吧!  某B這樣的說法完全是不恰當的,原因整理如下:

  1. 上面已經很清楚分析過,耶穌「誰沒罪誰就可以先打」這句話的用意在於回答法利賽人的試探,避開了陷阱,堵住他們的口,讓他們知道自己錯了。耶穌的意思不是說「從今以後大家都不可以拿石頭打人」,要完全配合當下的情境才能正確了解這句話。
  2. 律法還是要施行,耶穌說「不定罪」並不是當作沒看到、沒關係,放過她,而是嚴正的提醒她「妳確實犯罪了,而我願意寬恕妳,以後不要再犯罪了」。而且耶穌的標準更嚴格,其實更正確地說我們每個人都該被石頭打死!正是如此,我們需要十字架上的救恩。
  3. 應當正確了解石刑的意義,將指出他人罪行比喻為「丟石頭」其實不太恰當。


7. References

[1] 申16:18~20 關於設立審判官的經文。
[2] 申13:9~10,徒6~7章司提反被丟石頭的過程,太18:16,太26:65,提前5:19。
[3] 民數記35:30,申命記17:6,19:15~19
[4] 維基百科 http://en.wikipedia.org/wiki/Stoning
http://creepingsharia.wordpress.com/2010/11/25/graphic-anatomy-of-a-stoning/
[5] 如何明白聖經?(十二) ,梁康民 http://torontostm.com/truthmonthly/tmVol53/53tm_B04.html


(本文於2020年10月31日修訂)

20 則留言:

  1. 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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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. 您好:感覺版主學問豐富,所以想誠懇請問您一聖經問題,請指點一下迷津,因為蠻困擾的。我算才疏學淺,最近才知道有所謂的 約翰福音8:3~11和馬可福音16:9~20都被認為可能是所謂的後期添加?這對我打擊還蠻大的。因為都蠻喜歡這兩處經文所代表的意涵。我閱讀的聖經是一本包括中英(和合本和新國際英文板)合併可對照閱讀的聖經。平常大部分都讀中文版,英文版較少看。如今卻注意到英文版上這兩處的確添加了註記小字(The earliest manuscripts and some other ancient witnesses do not have Mark16:9-20;{或約翰福音寫 John7:53-8:11})!發現這些小字打擊有點大,上網查資料卻越看越模糊。有些文章的確說很多聖經專家承認這兩處是後天添加(神說不可添加或刪減,這樣如何好啊?煩惱中)。但也有看到不一樣立場的文章表示,許多專家仍堅定此兩處經文可靠,並不是事後添加!還有看到所謂聖經"公認文本"和"亞歷山大式文本"的爭議,對兩種文本到底是爭論什麼看不太懂。總之,好像是支持前者的學者堅定認為John7:53-8:11 和 Mark16:9-20是聖經本就有的。但支持後者的學者則認為兩處都事後添加。因為自認現在讀的聖經算頗正統,並不是其他較爭議的聖經翻譯版本,沒想到新國際板居然加那樣的註解!雖知應該憑信心領受聖經內容,但看到自己聖經的確有這註解,一向很喜歡這兩處經文的我心靈困惑中!所以想請學識豐富的版主,希望能從您這得到些看法,真心感謝您!
    困惑的小羊 敬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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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. 您好!
      您高抬我了! 我只是個平凡的弟兄,並沒有特別學識豐富。很愧疚的說,您的這個問題我從來都沒有好好研究過,所以我無法很完整、正確的回答您。我去請教了一個傳道人朋友,加上我自己查一些資料,在此簡單回應我目前的了解:

      1. 其實聖經本來就沒有一個100%正確的版本,因為聖經是由眾多的抄本流傳下來,各抄本間存在微小的差異。從合和本的一些小字就可以看到,例如「有古卷作...」、「有古卷在此有...」等等。有更多細小的抄本差異處,一般的聖經不會標示出來,要去看有比較詳盡註釋的聖經或參考書才會看到。

      2. 初階的讀經通常不會注意這個層面。如今你注意到了,代表您要開始對聖經進入更深一層的認識! (我也一樣) 就是了解歷史層面,聖經是如何形成。簡單來說,抄本有差異不但沒有讓聖經變得不可信,反而因為有多重來源,證明了它不可能在某個時間點被統一編修或竄改。新約抄本差異處大約佔全文10%以下,而且最重要的是,這些差異處都不會影響基本教義。

      3. 抄本差異除了不小心的增加或遺漏,也有些是您提到的這兩處經文的情況,很可能並非存在於原稿,而是後人有意編修進去。但是說「後人」可能也沒有您想像中的那麼「後」,這些經文至少都有存在數百或千年以上的時間,有被教會傳統認可,才會出現在我們所看到的聖經裡。那麼該怎麼看待這些有爭議的經文? 我覺得我們可以從全本聖經其他經文去檢視 (這應該是讀經一貫的原則),是否有衝突或新增一些觀點? 如果有就該小心,如果沒有,那麼到底是不是後人添加的,似乎也無傷大雅。

      引用傳道人朋友回答我的話,我覺得說得很清楚:「(前略) 所以我不會把這段當作無誤之原文的一部分,因為太多跡象顯示它不是。因此我就當作是了解聖經傳抄之過程的一部分,不會從最後這幾節建立神學信念。好在無論多了或少了這一段,都不太會影響我對耶穌的認識,所以接不接受它應該影響不大。

      反而是可以從中了解我們現有的聖經是怎麼來的,而不會有膚淺的認識──不會以為每一字句都是從天上掉下來的,因此不假思索地照單全收;也不會認為它錯誤百出因而沒有權威。而是知道作者和後人各自的角色,以及我們如何把這些寫作看作是神的啟示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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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2. 我很同意不能用這段經文建立神學信念,但事實上這段經文是許多同志教會的核心教義之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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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3. 我覺得, 你的解釋很好, 可是也有點主觀.. 當然, 對聖經的解釋, 都有主觀的一面.
    我對 "「你們這些自以為沒犯罪、沒有愛心和同情心的人,雖然這婦人犯了罪,但先看看你們自己吧!你們自己都有各樣的罪,所以沒資格打她!」"

    所要表達的是-- 我們沒有資格定別人的罪, 因為我們都是罪人. 假設一個罪人有資格對另一個罪人使用石刑.. 那麼這就是雙重標準了..

    只有耶穌和神可以釘我們的罪,我們人不行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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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4. 感謝分享

    我想這就是為何中國各朝史書對酷吏的評價觀點都不一樣的原因

    心中無法律精神卻硬要執法斷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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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5. 作者你搞錯方向了吧?這段經文已經說得很清楚,你我同樣都是罪人,沒有人有資格定別人的罪。當你指責同性戀是罪,急著要定他們的罪,否定他們在世俗法律上權利時,你就已經變成那些拿起石頭的人了。
    關鍵從不在於那位婦人或同性戀有沒有罪,而是你沒有資格代替神定他人的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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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. 這段論述讓我想到藝人宋達民弟兄在濫用外勞被揭發後,高喊:「除了耶穌,沒有人可以定我的罪。」 真的是這樣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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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6. 作者你搞錯方向了吧?這段經文的意思很清楚:你我同樣都是罪人,沒有人有資格定別人的罪。當你指責同性戀是罪,急著要定他們的罪,否定他們在世俗法律上權利時,你就已經變成經文裡拿著石頭的人了。
    更精確一點地說,你的石頭已經丟出去了,但願沒有砸中耶穌才好。
    關鍵從來不是那位婦人或同性戀有沒有罪,而是你沒有權柄代替耶穌定他人的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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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. 你好! 您留言中所述的我都很同意。但
      1. 本文完全無意攻擊或指責同性戀,本文只在探討文中所述那段經文的涵義。
      2. 這段經文多數人直覺都會認為是您所說的這個意思(沒有人有資格定別人的罪),這個當然是聖經真理,但我本文的重點便是要提出另外的角度看待這段經文,或許這段經文的重點並不是「沒有人有資格定別人的罪」而是關於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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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2. 我文中已有嘗試論述: 將"指責其他人犯罪"比喻為"丟石頭",應該是不恰當的比喻,因為石刑是國家律法刑罰而非個人行為。更清楚的說是,這段經文中所說的丟石頭事件,不該被拿來應用於今日的「有人出來指責或定罪別人」這件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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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7. 痾 又拿經文來攻擊同性戀,不就正剛好是你自己口中說那個玩弄律法害人的人嗎??你暴露你不知道什麼是同性戀,請先去認識野生活跳跳的同性戀,再回到聖經去檢視到底聖經講的是不是同性戀,可以嗎?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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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. 您好: 本文完全無意攻擊或指責同性戀,本文只在探討文中所述那段經文的涵義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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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8. 弟兄能一切以經文為根本真是難得得很!借分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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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9. 分析得很好。我有一些問題:
    1. 摩西律法中規範行淫亂的人要眾人用石頭打死,並無規範執行者必須是無罪的,這裡和耶穌所說的是否有衝突?耶穌這裡是特赦還是自此這條律法作廢?
    22. 若按馬太福音18章指出弟兄的罪來,是否是在定他的罪呢?若長老犯罪當眾責備他,是否在定他的罪呢?是否只有耶穌本人可以定人的罪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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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. 您好!我先試著回答第一個問題:

      首先你說的對,律法中並沒有規範執行刑罰者必須是無罪的,如果真的有這樣的要求,那豈不是所有的刑法都可以廢了,因為沒有人有資格執行。但耶穌說過「不要以為我是來廢除律法和先知書,我不是來廢除,乃是來成全。」
      (馬太福音 5:17) 想想耶穌很多的言行,都看似故意與現有的律法對抗,但祂的意思都是要教導我們了解背後的真義,不要拘泥於表面字句,祂並不是要推翻或廢掉律法。

      所以,請你再仔細看我第2大點裡面寫的
      1、這根本不是一個審判的場合
      2、耶穌只是個普通人並非官員,所以他其實也無權(在政府的角度) 去審判或特赦

      這些推測就顯得更合理,也很好的支持我本文論點:「這個故事重點並非放在耶穌如何處理這女人的犯罪,而是耶穌如何回答了這些人不懷好意的試探!」

      類似的事件是法利賽人派奸細問耶穌「納稅給凱撒可不可以?」耶穌也沒有證正面回答可以或不可以,因為問這問題本來就只是設計的圈套,想抓住耶穌的把柄,行淫的婦女這裡也是一樣的情況,重點根本不在於「可不可以丟石頭」或誰可以丟石頭,重點在於這些人心中的詭詐、想要羞辱別人的作法是錯的,而耶穌智慧的回答就是顯出他們的問題。

      以上供您參考!第二個問題再給我一點時間回應,哈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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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2. Fish 您好!
      關於您第2個問題,小弟寫了另一篇文章探討,請參考賜教!
      https://mattgene.blogspot.com/2019/08/blog-post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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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0. 我倒覺得作者带给我另一角度去看待詮释這段经文!谢谢!主祝福你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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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1. 您好 正在拜讀您的文章,覺得寫得很仔細,受用很多,分享我的看見他真正的精華在8:13,耶穌說他是世界的光,跟從我的必得到生命,然後眾人說他自己為自己做見證並不真。
    約翰福音是約翰寫的,我們可以參考約翰一書,他說耶穌是我們親眼看過摸過的(見證),然後行在光中,神必洗淨我們一切的罪。
    這才是精要,去吧不要在犯罪!
    真正意思是指,活在基督的赦罪中,本因死在罪中的我們反得著了生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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