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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年12月11日 星期五

馬讀經--利未17~19

2009/12/9

進度:Leviticus 17~19

Ch17 禁止吃血。若把禁止吃血當成禮儀命令的一部份,那麼現在應該是可以吃血,不過似乎還有包含道德的部分(創世紀就有提到不可吃血)。總之還是謹慎吧!不要成為別人的把柄,或是造成弟兄跌倒。

Ch18 描述各種不允許的性行為。大多是不可亂倫,也就是禁止與近親行淫。其他的有女人行經時不潔(v19),還有同性戀(v22)等。

CH19 開頭又把一些東西重複講,顯然那些是最重要的:要聖潔、孝敬父母、唯有耶和華是神、不可造偶像。再來是關於社會、人際關係的一些規定。

這裡有難題,主要是關於同性戀的部分挑起的,也的確值得思想。舊約裡關於「禮儀」的律法,譬如祭司獻祭、安息日等等,現在已經不用再遵守,這個沒有問題,但是這邊(利未記17~26)呢?我的註釋稱這些是「聖潔條例」,聽起來應該是必須要繼續遵守才對,但是1927節說不能刮鬍子現在人都沒有遵守呀?如果有這些漏洞,那要怎麼區分哪些該遵守、哪些可以不遵守?

真的不知道,但期待有一天會了解,請繼續鎖定馬超靈修天地。

吃血(後記)

我本來覺得吃血是沒問題的,就像論到可不可以吃祭物一樣,應該是凡物都可吃,只是要小心對人的態度。但是最近查考這些經文,沒想到血似乎是個特例,不是屬於可以廢除的「禮儀」條例。總之我現在傾向不吃血了orz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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